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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信息]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网-吉林大学法学院信息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浏览/回复:47次/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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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11月全国解放前夕,随着辽沈战役的伟大胜利,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行政委员会从哈尔滨迁往沈阳,东北科学院(吉林大学在哈尔滨时期的校名)也随之迁往沈阳,复名东北行政学院(东北科学院前身的校名),为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东北行政学院增设了一个新的系,这就是法学院初创时期的司法系。
  1950年3月31日,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决定,东北行政学院更名为东北人民大学,同时司法系更名为法律系。1950年6月,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学校奉命于9月4日起从沈阳迁至长春,安置在现在的吉林大学新民校区基础楼背面的伪满时期的参议府暂住,不久又迁到现在吉林大学前卫校区北区数学楼,俗称法律系红楼。
  1958年8月11日,根据中央关于改变教育领导体制的决定,东北人民大学领导权曾一度下放吉林省,经中共吉林省委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东北人民大学正式更名为吉林大学,法律系随之改为吉林大学法律系。
  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委对学校提出的《关于建立吉林大学法学院请批报告》,做出正式批复,同意建立吉林大学法学院。经过几个月的具体筹备,于9月24日学校隆重举行法学院成立大会。根据学校的决定,法学院下设法学系、经济法学系、国际法学系、法学所、律师事务所等五个处级建制单位和院长办公室(副处级建制)。
  2000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和局部结构调整的决定,经教育部批准,原吉林大学与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吉林大学。五校合并后至2001年5月前,原吉林大学法学院仍按原来的方式运行。
  2001年6月,经过院系整合,原吉林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法学系12名教师(包括一名辅导员)和347名本科生并入法学院,组建合校后新的法学院。
  二
  1948年司法系成立后,即面向东北解放区开始招生,学制定为二年,1948年12月第一届学员开学。1951年始,法律系的教学向更加正规方向迈进。暑假后开始招收四年制学员。
  1953年春开始,根据学校关于全面开展向苏联学习的要求,采用苏联教材作为教本。另外在专业设置方面,当时设“法律”一个专业,下设国家法、刑法、民法三个教学方向,学习期限为四年。
  1953年7月,在林礼昭同志带领下,选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的十二名同志毕业归校,按当时教学计划要求基本上开全了法律系的专业课,同年10月原设立的教研组全部扩建为教研室。
  1959年9月根据高教部的要求,吉林大学本科专业学科由四年改为五年,法律系按规定开始招收五年制本科生。
  1965年10月法律系根据学校2月10日的决定,迁往市郊柏家屯农场实行半农半读制度。
  从1973年起至1976年,法律系相继招收了四届工农兵大学生,学制为三年,学生由全国各地选送。
  1977年吉林大学开始招收四年制本科学生。
  1979年9月,法律系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从而使法律系的法学教育跃上了新台阶。
  1980年9月增设了国际法专业,开始招收了国际法专业本科生。成立了国际法教研室。
  1982年9月,法律系根据学校《吉林大学文科专业试行学分制教学方案(试行稿)》的规定,从82级新生开始试行学分制。
  1983年,法律系建立了法学函授部(现成人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东北三省法学函授教育。后与三省司法厅领导协商,法律系主要负责吉林、黑龙江两省的函授教育。
  1984年9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系增设经济法专业。至此,法律系已有三个专业。
  1986年批准了法律系建立刑法学博士点,博士导师为何鹏同志,1993年增补高格同志,1994年增补王牧同志。从此法律系不仅招收硕士生,并且在外国刑法方向开始招收博士生。
  1999年,按照1997年暑期在吉林大学召开的国家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精神,法学院本科生开始按法学一级学科招生,从此法学院取消了按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三个专业招生的模式。
  1999年,经国家评定,法学院取得了法理学专业博士点。
  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并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设项目论证工作。法学理论重点学科以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为主要研究方向。
  2001年6月,合校后法学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后,根据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教学单位进行了改革,撤销了1988年建院以来设立的法学系、经济法学系、国际法学系三个系,建立了法理学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六个教研部。
  2003年9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03]57号《关于下达第九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法学院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具有了博士学位授权。
  2003年10月23日,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国人部发[2003]38号文件《关于新设43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评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决定,新设北京大学政治学等43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博士后工作,吉林大学法学学科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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